一、什么是出口退税函调?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其是否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核查,进行回复,达到协助发函方进行退税业务的目的。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非四类企业,为什么还会发函?

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数据时,如存在如下二种情况,在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者对其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可以向复函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二种情况如下:

  • 审核系统存在《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六项条件之一的;
  • 审核系统提示或经检查发现的相关疑点,分析及检查后无法排除的。

三、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有哪些情形?

符合以下六项条件任何一项的企业,为建议发函调查的对象:

(一)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 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 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二)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三)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四)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作为发函调查的对象。

四、复函结果有哪几种?

复函结果分为四种情形:正常业务、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再不予退(免)税的情形、暂缓办理退(免)税。

  • 复函类型为“正常业务”的,综合其他核查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 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复函地税务机关再次复函后,视复函情况处理。
  • 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按规定要求追回已退(免)税款;属于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按规定处理。
  • 复函类型为“暂缓办理退(免)税”的,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该笔业务所涉及的退税额,按规定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待复函地税务机关再次复函后,视复函情况处理。

五、应该如何应对?

出口企业应合规经营,不能因贪小便宜,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遇到函调不必过于紧张,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同时出口企业财务日常应做好备案单证、收汇材料的整理,争取在税务机关案头分析时已经足够证实业务的真实性,不能一问三不知。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